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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侯信苗与郭浩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信苗,郭浩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48号原告:侯信苗。委托代理人:徐飞彪。被告:郭浩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信苗与被告郭浩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郭浩光已死亡,需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