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潘伟与张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潘伟,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生。被申请人张有香,女、汉族,1997年10月14日生。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吴民保字第00090号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金10000元,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潘伟驾驶的陕JP3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潘伟驾驶的陕JP3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