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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潘伟与张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潘伟,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生。被申请人张有香,女、汉族,1997年10月14日生。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吴民保字第00090号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另行提供保证金10000元,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潘伟驾驶的陕JP3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扣押。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潘伟驾驶的陕JP3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扣押。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