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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严杰夫、曾爱丽与李国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杰夫,曾爱丽,李国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556号原告严杰夫,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蓉,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爱丽,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蓉,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泉,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杰夫、曾爱丽诉被告李国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严杰夫、曾爱丽于2013年11月1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严杰夫、曾爱丽逾期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严杰夫、曾爱丽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利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