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封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兴梅、王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兴梅,王玉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封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建宇,该单位陈固信用社主任。被告宋兴梅。被告王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 玉 敏审判员 石 欣审判员 马绍勤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玉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