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8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77号罪犯许某某,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我院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9)合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