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一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连生与朱洪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生,朱洪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640号原告刘连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朱洪革,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住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时维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生与被告朱洪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尚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疗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丁铁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