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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孔祥河与黄土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河,黄土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孔祥河,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黄土妹,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河诉被告黄土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因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孔祥河负担。审判员  卢忠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达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