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90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燃油助力车,沿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自北往南行驶至建设路47号路段时,与自南往西转弯进入对向车道的由项某驾驶的浙J×××××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项某报警,并将徐某送往医院救治。交警赶至医院将徐某查获,经及时检测,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项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令出动单,犯罪嫌疑人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小型汽车浙J×××××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