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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537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