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汽开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袁立斌、韩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韩国强,袁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国强,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袁立斌,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查封本案被执行人韩国强名下车辆一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国强名下车辆一台。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蕴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庆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