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8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8819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陈玲,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鲍伟来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