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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蔡玉佳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佳,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行初字第12号原告:蔡玉佳,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诚君,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蔡巍,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亮,该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罗媛,该分局民警。原告蔡玉佳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穗公花强戒决字[2012]第0061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万胜人民陪审员  温海清人民陪审员  李玢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