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保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保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62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被告史保祥,男,1954年4月10日生。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保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