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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42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曾水成、徐小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水成,徐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被执行人曾水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太平镇老夏塘村*组。被执行人徐小军,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太平镇老夏塘村*组。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曾水成、徐小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4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人民币,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4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波审 判 员  杨增胜审 判 员  裴依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江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