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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齐昌金犯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昌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549号罪犯齐昌金,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以(2011)合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齐昌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齐昌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昌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共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昌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昌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