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法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许路冲与河北省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贾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路冲;河北省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贾利军;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法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许路冲,男,199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河北省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被告贾利军,男,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定于2013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原告许路冲诉被告河北省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贾利军、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路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路冲承担。审 判 长 王怀普代理审判员 冯 涛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