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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执指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执指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陈刊,周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执指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法定代表人王艺民。被执行人陈刊。被执行人周雨。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刊、周雨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秀峰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为了使案件得到统一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秀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永福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曾宪戊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竞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