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永吉县东山砖厂与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回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东山砖厂,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东山砖厂。法定代表人:张景峰。被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东山砖厂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永民执字第410号执行回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2013)永民执字第403号、404号、405号、406号、407号、408号、409号八件执行回转案及(2002)永民执字第255号、(2004)永民执字114号两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和合并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三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