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金洪文与薛光、王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文,薛光,王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金洪文,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薛光,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雨光,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洪文与被执行人薛光、王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三终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