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金洪文与薛光、王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洪文,薛光,王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金洪文,住永吉县。被执行人:薛光,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王雨光,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洪文与被执行人薛光、王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三终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