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超与鹤壁市公安局第六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鹤壁市公安局第六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淇滨行初字第44号原告马超,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小平,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公安局第六分局(现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宇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星,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云平,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马超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第六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2013年11月29日,原告马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超负担。审 判 长 王 治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