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刚申请执行张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刚,张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罗刚,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熊良裕,江安县四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明伟,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罗刚申请执行张明伟健康权纠纷﹤(2013)江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张明伟提出双方是邻居,本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成关云审 判 员 陈象桥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