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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桐崇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高桥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与桐乡市恒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高桥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桐乡市恒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桐崇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桐乡市高桥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志强。委托代理人:陈珊珊。被告:桐乡市恒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高桥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与被告桐乡市恒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高桥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高桥镇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