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减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公丕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公丕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2076号罪犯公丕义,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08)城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缴纳。二0一二年一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五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公丕义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公丕义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