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行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南英与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丰行初字第186号原告张南英,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黄小红,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邱银富,局长。委托代理人施纯朴,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祥芝大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友凯,董事长。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南英诉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不予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张南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南英以同第三人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南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丽琼人民陪审员 秦贵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东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