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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行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叶鹭铭与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鹭铭,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125号申请执行人叶鹭铭,男,回族,1974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军、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组织机构代码74635440-3.法定代表人张淑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73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8820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