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叶鹭铭与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鹭铭,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125号申请执行人叶鹭铭,男,回族,1974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军、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组织机构代码74635440-3.法定代表人张淑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73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8820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