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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卫国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5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卫国。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范红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卫国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杰、代理检察员郑军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卫国及其辩护人范红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卫国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具体如下:1.被告人徐卫国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农民公寓建设工程的包工头岑某在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招投标上提供帮助,使岑某顺利中标,并于2013年4月通过其亲戚叶某的账号,非法收受岑某送予的人民币25万元,后被告人徐卫国送予岑某价值人民币近3万元的烟酒,其实际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2.被告人徐卫国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陈某提供帮助,使其承接到龙山镇农民公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于2013年3月通过其亲戚叶某的账号,非法收受陈某送予的人民币50280元。3.被告人徐卫国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太阳能热水器代理商奚某在龙山镇农垦场区块保障性住房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招标及安装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于2013年3月通过其亲戚叶某的账号,非法收受奚某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徐卫国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卫国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徐卫国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范红枫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卫国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被告人徐卫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平时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徐卫国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卫国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具体如下:1.被告人徐卫国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农民公寓建设工程的包工头岑某在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招投标上提供帮助,使岑某顺利中标,并于2013年4月通过其亲戚叶某的账号,非法收受岑某送予的人民币25万元,后被告人徐卫国送予岑某价值人民币近3万元的烟酒,其实际收受人民币22万余元。2.被告人徐卫国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陈某提供帮助,使陈某承接到龙山镇农民公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于2013年3月通过其亲戚叶某的账号,非法收受陈某送予的人民币50280元。3.被告人徐卫国在担任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太阳能热水器代理商奚某在龙山镇农垦场区块保障性住房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招标及安装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于2013年3月通过其亲戚叶某的账号,非法收受奚某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徐卫国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卫国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岑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八九月份,其得知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要启动了,就找到徐卫国说想做这个项目。当时徐卫国很爽快地答应了,并透露说这个项目可能会采用“6加4”的招标模式,意思是只要其能借到6家单位投标,中标的机率就比较大。到2012年12月的时候,徐卫国打电话给其,说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要开始招投标了,招标模式已经确定采用“6加4”的模式,他还说其只要找6家公司就可以了,其他他会搞好的。过了几天,其就把借好的6家单位名称告诉了徐卫国。后来,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由其中标了,是其借来的浙江通杭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中标价是1800多万元。就其给徐卫国好处的事情,两个人曾经说过。徐卫国说这个项目他帮了忙,如果其能中标,问他可以拿多少费用。其说其不知道行情,听他的。徐卫国说中标价的1%差不多了,其说会给他弄好的。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其拿到了这个项目的第二笔工程款,就想把这笔好处费给徐卫国。当时其跟徐卫国说钞票有了,把他那点事情搞搞好,意思就是把说好的好处给他。他说好的,并让其把钞票汇到一个他指定的酒庄的账号。后其让其老婆把25万元钞票汇了过去,是通过其妹夫范和平的账号汇过去的。汇好之后,其跟徐卫国说过这笔钱汇过去了。过了几天,徐卫国和他老婆给其送来了一些烟酒,其收下了。其承做的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是龙山镇政府的工程,而徐卫国是龙山镇城建办的主任,负责这个项目,而且在这个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帮了其的忙,其为了感谢徐卫国的关照,就送给他25万元钞票。2.证人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徐卫国是龙山镇政府管城建的。2013年4月的一天,其丈夫岑某让其通过别人的账号转25万元到一个账号,说这笔钞票是汇到酒庄去买酒的。其很奇怪,就问丈夫哪里需要买这么多的酒,其丈夫说对方的账号是徐卫国提供的,这笔钞票其实是给徐卫国的。当时其心里就觉得这笔钞票肯定有问题,但其丈夫具体没跟其讲这笔钞票为什么要给徐卫国。后其从其保管的其丈夫岑某的银行卡上转了25万元人民币到其保管的其妹夫范和平的银行卡上,再从范和平的银行卡上转账25万元到徐卫国指定的账号上。3.证人叶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酒庄工作,和徐卫国是亲戚关系。2013年5月的一天,徐卫国通知其说有一笔25万元的钞票要汇到其农业银行的账户,其说知道了。几天后,25万元钞票汇入了其银行卡,其就打电话通知了徐卫国。后其按照徐卫国的指示,先到银行取出了10万元,交给了徐卫国老婆。过了三四个星期,又从银行取出了剩下的钱交给了徐卫国。就第二次取出的钱的金额,其记得不是很清楚。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徐卫国是其妹夫,酒庄是其儿子开的。2013年6月30日,徐卫国找到其,说岑某曾有一笔25万元的钞票转到酒庄的账户里,后来这笔钱徐卫国拿走了。岑某被相关部门调查后,徐卫国担心这笔事情会被查处,就找其商量该怎么办。因为其不懂法律,就陪徐卫国找了一个律师朋友,律师建议说这笔钱既然汇到了酒庄的账户,就一口咬定这笔钱是买酒的,并让其等人把这笔钱的假账伪造好。事实上这25万元钞票并不是用来买酒的,是岑某送给徐卫国的,汇入酒庄账户只是转一下而已,与酒庄没有关系。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徐卫国的妻子。岑某送徐卫国的25万元钞票,其刚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了。2013年5月的时候,其老公叫其到外甥女叶某地方拿10万元钞票,其拿来后交给了其老公。大约过了半个月,叶某又拿来了一些钞票,具体数额其不知道,因为钞票当时是用东西包着的,其没数直接交给了其老公。又过了几天,其老公说岑某想把25万元送给他,其说人家送的不要,其老公叫其不要管。后其和其老公一起送了一些烟酒给岑某。6.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自己开了一家马成古典旧家具有限公司,同时其是宁波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2年下半年,其多次到龙山镇城建办主任徐卫国的办公室,跟他说如果有工程要进行招投标的话,让他把招标代理业务交给其做,他答应帮忙的。后来徐卫国打电话给其,说把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交给其做,其接下了这笔招标代理业务。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做好之后,其为了感谢徐卫国,在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徐卫国来其办公室的时候,其把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农业银行卡的信封、一只男士手包和一箱海鲜送给了徐卫国,徐卫国推托了一下后收下了。银行卡是其让丁某带小董去银行,用小董的身份证办的。2013年春节之后,徐卫国到其办公室,要还给其那张农业银行卡,其说没关系,其是诚心诚意送给他的,两人推来推去,后徐卫国说,如果一定要送的话,就把钱汇到他老婆舅的酒庄好了。其说好的,并收下了这张农业银行卡,徐卫国给其一个账号后离开了。后其把之前送给徐卫国的银行卡交给丁某,让丁某在5万元的基础上,加几百元的零头,再把钱汇到徐卫国给其的账号上。其送给徐卫国钱财,是因为徐卫国在龙山镇城建办主任这个位置上,管理着龙山镇的许多工程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其承接到的龙山镇新东二期农民公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也全靠他的帮忙,其很感谢他。同时,其也是为了和徐卫国搞好关系,以便继续得到徐卫国的关照和帮助,让其多做一点业务,多赚一点钱。7.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陈某的朋友。2013年过年后,其按照陈某的要求,将5万余元的钞票汇入了陈某指定的账号。8.证人董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马成古典旧家具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2月,其老板陈某曾用其身份证开设了一个银行账户。9.证人奚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代理桑乐太阳能热水器的,同时还销售爱握乐太阳能热水器。2012年10月份左右,在龙山镇农垦场保障性住房太阳能热水器项目招标前,其曾找到龙山镇城建办主任徐卫国,要求承做该项目,并向徐卫国表示,中标后会拿些好处感谢他。后来其所在的桑乐公司及其老公代理的爱握乐公司均参加了该项目的招投标,中标的是宁波爱握乐公司,其通过与爱握乐公司联系,实际上负责了该项目热水器的安装工作。2013年一二月份,其到徐卫国办公室,送给徐卫国4万元人民币,徐卫国说不要,推来推去几下之后,其就放在他的桌子上走了。2013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其到徐卫国办公室,徐卫国说上次其送给他的4万元人民币他不好要,让其给他一个银行账号,他好把4万元人民币汇到其账号还给其,其说没关系的,叫他买点东西吃吃,以后多介绍几个项目给其做就行了。几番推托后,徐卫国说如果一定要送的话,就让其把这笔钱转一下再送给他,就是他先把钱打回到其账户里,然后其再把钱汇到他给其的一个酒庄的账户。其同意了,徐卫国给其一个账号,其也把自己的农业银行账号给了徐卫国。第二天,徐卫国就把这4万元汇到其银行账户上,过了一二天,其就把这4万元人民币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了徐卫国给其的酒庄账户里,其记得当时转账的用途还特意写了“酒款”。因为徐卫国在龙山镇农垦场保障性住房太阳能热水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帮了其的忙,其想感谢他,同时也想与他搞好关系,让他以后给其做更多的项目,所以就送给他4万元钱。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宁波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但为其公司联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其公司给她业务提成。陈某曾为其公司联系过慈溪市龙山镇“农房两改”镇南片区块新东二期农民公寓项目、慈溪市龙山镇“农房两改”太平闸农民公寓项目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1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明细对账单、转账凭条、取款凭条、相关银行卡资料查询等,证实:2013年4月24日,岑某账户向范和平账户转账人民币25万元;次日,范和平账户向叶某账户转账人民币25万元;2013年5月6日、5月29日,叶某账户分别取款人民币10万元、13万元。2013年3月22日,董某账户向叶某账户转账人民币50280元;同月28日,叶某账户取款人民币50280元。2013年3月20日,奚某账户向叶某账户转账人民币4万元。12.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评标报告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协议书、安装工程合同、授权书等相关资料,证实:涉案工程项目情况。1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徐卫国已退缴全部赃款。14.案发经过,证实: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徐卫国到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15.慈溪市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慈溪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机关干部简明登记表、城建办岗位职责及人员调整、情况说明、职务任免文件及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徐卫国的任职及身份情况。16.被告人徐卫国的供述,供认:其和岑某都是慈溪市龙山镇新西村村民,很早就认识了,岑某是做工程的建筑包头,承接了龙山镇的一些农民公寓工程,其是龙山镇政府城建办负责工程管理的,所以其经常和他打交道。大约在2011年9月,龙山镇新东区块二期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启动了,该项目由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招标实施,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实施单位是龙山镇人民政府,由镇里组织管理,具体由镇城建办负责管理。到2012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岑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就同其说想做这个项目。在岑某向其来说之前,其早已经在考虑想把这个项目交给岑某做,因此他这次主动向其要求,其就答应了,并故意透露这个项目可以采用“6加4”的招标模式,即由村里推荐6家公司参加投标,其余4家公司由招标中心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意思是告诉他采用这个招标模式的话,想要中标是比较好操作的,只要他能借到6家单位,中标的机率就很大。过了几天,岑某对其说已经借到了6家单位,并且同新东区块二期农民公寓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新西村沟通好了,他让其尽量帮忙,一定要使这个项目采用“6加4”的招标模式。其说好的。后来其同镇、村相关领导沟通好,最后确定这个项目采用“6加4”的招标模式。确定下来后,一天其去岑某家时讲,“6加4”的招标模式已经定下来了,叫他将借来的6家公司上报给其,其要尽快报到招标办去。另外其还同他讲,其给他帮了不少忙,假如他这次顺利中标的话,要给其一定的好处,太多了其也不要,大概在10万元以上到中标价的百分之一的样子就可以了。岑某笑了笑,表示默认了。最后岑某中标了新东区块二期农民公寓这个项目,工程中标价是1800多万元。大概到2013年4月份,岑某到其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只有其和岑某二个人,岑某说要把以前说好的好处给其,并说他已经用其他人的姓名把25万元钞票存到一张银行卡里,问其是直接将卡给其,还是通过其他方式给其。因为其当时自己的心理价位只有15万元左右,所以一听岑某要送给其25万元,心里就有些紧张,一下子接受不了这么多钱,就对他讲是不是太多了,岑某说认识这么多年,以前也没送过其什么东西,这点钞票没事的,后来其也就接受了。其想想直接拿着银行卡有点不太妥当,怕出事情,于是就让岑某将这25万元钞票汇入其老婆舅王某甲经营的酒庄,酒庄的出纳是其老婆的外甥女叶某,所以其叫岑某将这25万元钞票汇入叶某的账户里。岑某同意后,向其要叶某的账号,其就将叶某的农业银行账号给了岑某。后其告诉叶某,近几天岑某会有笔25万元的钞票打到她的账户里,到了后先在她地方放着,要用时其会打电话给她。其认为这样中间周转一下相对安全一点,就算被调查的话,也可以说是买酒的钞票,以便逃避处罚。大约过了一二天,岑某的老婆打其电话,说钞票已经汇好了,让其去查查。2013年5月初,叶某给了其老婆10万元,其老婆将这10万元钞票给了其,其存入了银行。拿到这10万元钞票后,其觉得越来越害怕,就同其老婆提起了这笔事情,其老婆刚开始叫其去还掉,其讲其会处理的。后其为了心里获得一些安慰,就决定给岑某拿点烟酒过去。大约过了二十几天,叶某给了其老婆13万元,其老婆也将这13万元钞票给了其,其也存入了银行。因为酒是在其老婆舅的酒庄买的,所以另外的2万元钞票,由叶某作为酒款直接扣掉了。后来岑某被纪委调查,其很害怕,就将这笔事情告诉了其老婆舅王某甲,他还找来了律师一起商量,律师让其把这笔钞票的事情往酒庄上推,王某甲也让其这样说,说这笔钞票是和酒庄搭界的,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岑某送其这25万元钞票,是为了感谢其在新东区块二期农民公寓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他的关照和帮助,同时也为了工程做得顺利点,工程款结算得及时点,想同其搞好关系。当然,其也曾经向岑某要求过,让他给其好处等事实。2013年过年前的一天,其到陈某的办公室,和陈某聊了一会儿,其要走的时候,陈某送给其一箱海鲜和一只礼品袋,其收下后就走了。过了一二天,其打开陈某给其的礼品袋,发现礼品袋里面有一只手包和一个白色的信封,信封里面有一张红色的银行卡。后经过查询,发现这张卡里面有5万元人民币。春节放假上班后,大约过了一二个星期,其带着礼品袋去了陈某的办公室,把手包和银行卡还给她。陈某不肯收,说手包是送给其儿子考上公务员的礼物,银行卡可以在超市和商场里用。其说这些东西不能收,陈某坚持要送给其,后其把手包收下了,但卡坚持要退还给她,可是陈某还是要其收下。因为一直退不掉,其就说她实在要送的话,就把卡里的钞票汇到其老婆舅王某甲的酒庄出纳叶某的账号里。她说好的,并收下了那张卡。之后其拿出打印有叶某的户名和账号的纸条交给陈某,她收下了这张纸条。其从陈某的办公室出来后,就同叶某说这几天会有一笔钞票打到她账户里,让她留意一下,如果钞票到账后取出来交给其,她说好的。过了二三天,叶某告诉其那笔钞票到账了,后其去酒庄找叶某,叶某就把50280元钞票交给其。这笔钱是陈某送给其的,其就是在酒庄转一下,其认为这样比较隐蔽,万一相关部门调查起来,其可以推说这个钞票与其无关,以逃避法律的处罚。陈某是搞招标代理的,其曾经推荐她的公司承接龙山镇相关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她的公司也承接过龙山镇里的几个项目,她之所以送其钱财,一方面是感谢其之前对她的关照和帮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希望其对她公司的业务多关照,想多承接龙山镇里的项目。2011年八九月份,奚某经常来其办公室,向其介绍山东桑乐太阳能热水器,后来来的次数多了,就慢慢熟悉了。熟悉之后,她在交谈过程中,让其帮忙在镇相关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时候,能使用他的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并说会给其好处。其说镇里的工程项目要使用什么品牌的热水器是要经过招标的,私下是弄不来的,但其答应她,能帮忙的地方,其肯定会帮忙的。2012年八九月份,龙山镇农垦场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镇里决定要在这个项目工程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镇长叫其全面负责相关招标工作。当时其就有了私心,想让奚某代理的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中标。于是,其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专门根据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的标准设置了条件,并告诉奚某该项目的标底是按照她送过来的造价为基础报的,让她以造价差不多的价格参加招投标,意思就是告诉她让她中标。但后来该工程中标的是杭州湾一家爱握乐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商,其觉得很奇怪。在这个项目正式开始后,在预付款、工程款拨付的时候,都是奚某过来签字的,这时其才明白这个项目的实际承做人是她。在2013年春节之前,奚某到其办公室,拿出一只黑色塑料袋放在其办公桌旁的柜子上,说这些钞票送给其,感谢其之前的帮助。当时黑色塑料袋袋口扎得不是很紧,其从袋口缝隙中可以看到里面确实是钞票,其就拒绝了。在其两人推来推去的时候,隔壁办公室有人喊其,其就说有点事情,奚某就把装有钞票的塑料袋放在其办公桌旁的小柜子上离开了。这是其第一次收人家送的钞票,觉得拿了人家的钞票是不应该的,但又觉得还给人家有点可惜,毕竟数目不小,当时内心一直很矛盾,一直在想办法,如何能比较放心地收下这笔钞票。后来想到让奚某将钱汇到其老婆舅王某甲经营的酒庄转一下,万一出事,可以说是在酒庄买酒的款项。后奚某来其办公室的时候,其说钞票要还给她,她说这点钞票让其买点香烟抽抽,不肯把钞票收回去,其就说如果确实要送给其的话,其先还给她,然后她再将这笔钱汇入其老婆舅王某甲酒庄的出纳叶某的账号里,就说这笔钞票是买酒的。她听懂了其的意思,说可以,并告诉其她的账号,其也把叶某的账号交给了她。当天其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把钞票汇到了奚某的账户里,汇好之后,打电话告诉了她,之后其又打电话联系叶某,告诉叶某这两天会有一笔钞票汇到她账号里,让她关注一下,如果到账就拿给其。过了一二天,叶某告诉其钞票已经到账,后其到酒庄,叶某把钞票交给了其。奚某送给其钱财,是因为其在龙山镇农垦场保障性住房一期工程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的招投标过程中帮了忙,她为了感谢其,就送了其这笔钞票,同时也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让其以后继续关照和支持她,使她的业务多一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卫国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范红枫请求对被告人徐卫国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卫国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卫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二、被告人徐卫国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三十一万零二百八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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