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波与烟台岩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烟台岩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张波,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孙军,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岩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于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光,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波与被告烟台岩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为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波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