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白佑与赵云、聂仕宽等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佑,赵云,甘肃省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聂仕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白佑。被告赵云。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西郊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金涛。被告聂仕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负责人张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贵春、张国盛,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东坡湖广场。负责人谭荣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雪梅。原告白佑诉被告赵云、聂仕宽、甘肃省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眉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佑,被告赵云及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大伟,被告聂仕宽,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蒋贵春、张国盛,被告平安财险眉山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曾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佑诉称,2012年8月19日,赵云驾驶甘L239**重型仓栅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绵阳往成都方向行驶至1691KM+500M处时,所驾车辆与白佑驾驶的川Z199**号中型货车尾部相撞后侧翻于高速公路路基下,晨01时35分许,赵云驾驶甘L239**号重型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成绵段)绵阳往成都方向行驶至1691KM+500M处时,所驾车辆头部与前方白佑驾驶的川Z199**号中型货车尾部相撞后侧翻于高速公路路基下,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赵云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当日入绵阳富临医院住院3天,花去费用3077.14元,后转入眉山市人民医院住院3天,医疗费1542.82元。转院回眉山时包车1800元,后主动要求出院治疗。甘L239**车与川Z199**车均投了交强险与不计免赔商业险。川Z199**车投有座位险5万元,均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协商多次未果,请求判决被告按责任比例划分赔偿原告损失。7959.96元。被告赵云辩称,交通事故无异,责任按30%与70%比例划分,其已付给白佑与聂磊二人医疗费5000���。被告聂仕宽辩称,对其赔偿没有意见。被告亨通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与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险平凉支公司辩称,赔偿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扣除20%自费药。交通费请求过高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白佑是被甩出车外受伤,相对于川Z199**号车也是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平安财险眉山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的发生无异议,损失按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扣除自费药。原告是乘客,应在乘客座位险内赔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9日01时35分许,赵云驾驶甘L23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成绵段)绵阳往成都方向行驶至1691公里加500米处时,所驾车辆头部与前方白佑驾驶的川Z199**号中型货车尾部相撞后侧翻于高速公路路基下,致使川Z199**号车车上三人甩出车外,���成川Z199**号车乘车人金路平被车辆碾压后当场死亡,赵云和川Z199**号车驾驶员白佑、乘车人聂磊受伤,公路设施受损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甘L239**号车车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部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一大队[第2012-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云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白佑承担次要责任;金路平、聂磊无责任。白佑受伤后被送往绵阳富临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脑震荡、2、右顶头皮挫伤,3、面部皮肤擦伤,4、全身多处皮肤裂伤,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6、额部左顶枕部骨折(陈旧性),2012年8月21日自动出院,当日又回到眉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8月24日出院,共计住院5天。其中在绵阳富临医院花去住院费2344.84元,门诊费698.3元,在眉山市人民医院花去住院费1542.82元,东坡区骨伤科医院花��治疗费34元,共计4619.96元。出事故当天,白佑的亲属包车到绵阳,白佑从富临医院到眉山住院亦是包车来往。在事故发生后,赵云于2012年8月21日为白佑与聂磊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聂磊母亲赵春利收取并出具领条。另查明,甘L239**号车主赵云,该车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挂靠于亨通公司华亭分公司自主经营,甘L239**号车在太平洋财险平凉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乘客)2人×10万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10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川Z199**号车车主为聂仕宽,该车在平安财险眉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座×5万元/座,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6日至2013年7月25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8至2013年7月27日止。白佑系川Z199**号车车主为聂仕宽所雇佣的驾驶员。以上事实,,有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部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一大队[第2012-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医疗费票据、车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认定赵云负事故主要责任,白佑负事故次要责任,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责任划分,本院认为赵云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中运行,应保持严格规定的车距行驶,此次事故中,川Z199**号车辆经过鉴定只是后方围栏两侧垂直粘贴的白色反光标识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相对追尾的甘L239**号车辆在夜晚雨天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车,未降低车速,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且车辆二轴左装轮胎胎面磨损异常,冠花纹最小深度为0㎜,一轴右制动皮膜可见多处深度裂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比较,甘L239**号车是具有严重的过错,并造成此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因而在划分责任比例时,确认赵云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白佑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白佑与聂仕宽系雇佣关系,聂仕宽系雇主,白佑系雇员,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时受伤及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雇主聂仕宽承担。赵运与其挂靠的亨通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白佑的损失由甘L239**车辆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白佑系驾驶员,无座位险,平安财险眉山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赵云已垫付的5000元已在另一案中处理2500元。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原告在绵阳富临医院及眉山市人民医疗花去的医疗费共计4619.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天×20元=100元,误工费与护理费5天×60元×2=600,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交通费双方有争议,本院只能根据原告受伤住院及回眉山的实际情况考虑,酌定为500元,以上费用共计5819.96元。医疗费按双方协商约定的扣除15%自费用药后太平洋财险平凉支公司在交强险1万元中承担医疗费3926.97元,交强险中11万元按0.22%比例由太平洋财险承担242元。商业险中1200元扣除交强险的242元后按80%比例,由太平洋财险平凉支公司承担766.4元。赵云支付赵春丽的5000元,另案中已扣除2500元。白佑自费药692.99元部分按比例由赵云承担554.39元,聂仁宽承担138.60元。对聂仕宽应承担191.6元部分,因原告是驾驶人员,根据聂仕宽其与平安财险眉山支公司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内由该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给付白佑2435.3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给赵云25**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赵云与甘肃省平凉市亨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白佑554.39元,聂仕宽给付白佑138.6元。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支付白佑191.6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赵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跃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