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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026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陈兵与张云、周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周财,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02663-1号原告陈兵,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教师。被告周财,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职员,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同昌*号。被告张云,女,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系被告周财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辉,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原告陈兵诉被告周财、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财、张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依法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睢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周财、张云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徐州市铜山区,故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财、张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