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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28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福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