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28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福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