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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西安市塑料制品五厂投资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市塑料制品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康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红五,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塑料制品五厂,住所地西安市万年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效农,厂长。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西安市塑料制品五厂投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塑料制品五厂支付人民币58277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安市塑料制品五厂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塑料制品五厂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3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