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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苏×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53号原告苏×,男,1980年9月22日生。被告何×,女,1979年2月14日生。本院受理原告苏×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苏×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