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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耿某与马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马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耿某,女,1986年3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马某某,女,1957年10月30日生,汉族,。经查,被申请人马某某,女,1957年10月30日生,汉族,,系申请人耿某的母亲。马某某于2002年离家出走,其妹妹马英某2003年2月17日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中华门派出所报警。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申请人耿某于2012年10月诉至法院,申请宣告马某某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供南京市秦淮区中华门街道雨花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一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证明上述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1月28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马某某下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马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某某下落不明满四年,作为其子女的申请人耿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马某某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飞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葛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