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阿贝斯工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与宁波闪易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贝斯工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宁波闪易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100号原告:阿贝斯工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奋波。委托代理人:鲍明伟。委托代理人:陈芳妍。被告:宁波闪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孔。委托代理人:罗云。委托代理人:姚小娟。被告:陈晨。原告阿贝斯工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闪易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贝斯工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阿贝斯工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贝斯工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5元,减半收取6482.50元,由原告阿贝斯工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孙 斌代理审判员 陈光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