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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6605邵璐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璐,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605号原告邵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6号中青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璐与被告河南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屠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