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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肃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东波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肃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东波,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汉族,河北国耀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河北乡分公司负责人,初中文化,住肃宁县。2013年9月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东波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臣英、代理检察员邓呈禄,被告人宋东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东波2010年2月至2013年9月在担任河北国耀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河北乡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核、录入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农户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的工作便利,虚报家电下乡交易31次,贪污家电下乡直补款7887.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东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孙某、李某1、王某2、王某3、张某、史某、魏某、宋某1、杨某1、樊某、杨某2、杨某3、李某2、王某4、宋某2、苗某、徐某、谢某的证言,家电下乡购买用户明细表,肃宁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协议书,国耀家电公司河北乡分公司营业执照,国耀家电公司河北乡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等,沧州美的制冷产品销售公司授权函、申请书、家电下乡产品授权销售协议,肃宁县人民检察院票据,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东波利用国家机关委托其管理、分配国有财产的便利条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7887.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洁制度与国有财产所有权,构成贪污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东波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宋东波案发后全额退赔,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东波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冰洁人民陪审员  王雅静人民陪审员  张雅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渤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