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林伟东与深圳市中安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林卫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东,深圳市中安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林卫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20号原告林伟东。委托代理人徐铭,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210697335。被告深圳市中安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桃园路桃花园4栋(首层102)。投资人林卫乐。被告林卫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75元,由原告林伟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