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美勤与宋仕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勤,宋仕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0号原告张美勤,男,1971年出生。被告宋仕才,男,196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勤与被告宋仕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勤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张美勤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由原告张美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