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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罗鸿章与马建标、广州市花都区思马得制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标,广州市花都区思马得制管厂,罗鸿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标,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思马得制管厂,个人独资企业,业户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二村平步大道中南侧。投资人:马建标,该厂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鸿章,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勇、阳梅娟,分别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马建标、广州市花都区思马得制管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建标、广州市花都区思马得制管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