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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与程德刚、俞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程德刚,俞少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22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住所地霍山县。负责人:余维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凡迎接,该支行零售部经理。被告:程德刚,男,汉族,住霍山县。被告:俞少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诉被告程德刚、俞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家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成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