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执民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梅美莲与余耀珊、梅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美莲,余耀珊,梅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天执民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梅美莲。被执行人余耀珊。被执行人梅美英,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09)台天商初字第00406号,责令被执行人余耀珊、梅美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耀珊、梅美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耀珊、梅美英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