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新民初字第04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俗被告廉林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廉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225号原告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温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志,系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林芳。原告诉称,被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雅园街丽水湾小区业主。2010年12月1日原告与丽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丽水湾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即按被告所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原告自被告入住开始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共欠物业费777.6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费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正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如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彤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