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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砀民一初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丁素玲与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玲,陈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1737号原告:丁素玲,女,1969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陈瑞,男,1988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丁素玲诉被告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法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素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素玲诉称:原告的丈夫吴爱平因病去世后,在其遗物中发现被告陈瑞出具的欠条一张,经被告陈瑞确认后,陈瑞承诺于2013年9月底还清。到期后,陈瑞拒不还款,特诉讼来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40897.25元。陈瑞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丈夫吴爱平与被告陈瑞曾经在官庄加油站一起上班,2005年9月19日陈瑞调出官庄加油站时给吴爱平出具欠条一张,即:“欠条今欠官庄加油站现金(40897.25)(肆万零八佰玖拾柒元贰角伍分)陈瑞2005年5月19日。”2013年6月19日吴爱平因病去世后,在其遗物中发现被告陈瑞出具的该欠条。丁素玲于2013年9月6日持该欠条经被告陈瑞确认后,陈瑞承诺于2013年9月底还清,即“9月底还款陈瑞2013、9、6”。到期后,陈瑞拒不还款,丁素玲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897.25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瑞欠丁素玲人民币40897.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丁素玲要求偿还,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瑞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素玲人民币40897.25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1元由被告陈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