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审批表签发��拟稿:横山法庭会签:校对: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47。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51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健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