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17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唐建忠诉刘宪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忠,刘宪明,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628号原告唐建忠,男。委托代理人孙迪思。被告刘宪明,男,。被告单玲,女。原告唐建忠与被告刘宪明、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莫泰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忠的委托代理人孙迪思,被告单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宪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唐建忠起诉称:刘宪明与单玲系夫妻关系;唐建忠与刘宪明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6日,刘宪明从唐建忠处借款75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零6个月。2011年11月至今,唐建忠多次找到刘宪明索要欠款,刘宪明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综上,刘宪明、单玲系夫妻关系,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唐建忠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刘宪明、单玲立即给付唐建忠欠款75000元;2、诉讼费用由刘宪明、单玲承担。原告唐建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书。被告刘宪明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刘宪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单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唐建忠主张的借款与单玲无关,单玲不知晓刘宪明借款,且单玲与刘宪明已经离婚。刘宪明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单玲现在下岗,带一个孩子,做的是临时工,并无偿还能力。不同意唐建忠的诉讼请求。被告单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离婚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一、唐建忠提交的证据,借款书,证明存在借款关系。单玲对真实性不清楚。因单玲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证据上刘宪明的签名及手印虚假,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二、单玲提交的证据,离婚证,证明单玲与刘宪明已经离婚,刘宪明隐瞒借款事实,与单玲之间产生矛盾。唐建忠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该证据与认定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0年3月6日,刘宪明向唐建忠出具借款书,显示刘宪明从唐建忠处借取人民币现金75000元整,以农行汇款方式支付给郭向东,用于亚泰公司防水项目签订合同使用,如工程未办理下来,由郭向东退还给唐建忠,借款日期1年零6个月。刘宪明、单玲至今未向唐建忠返还上述借款。另查,刘宪明与单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6月1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庭审中,唐建忠表示,刘宪明曾给唐建忠介绍项目,但是需要先给对方项目款,后该项目没有做成,75000元项目款应该退给唐建忠,但是刘宪明就直接从项目工作人员郭向东处把75000元拿走了,没有给唐建忠,作为刘宪明向唐建忠的借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唐建忠与刘宪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虽未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但已实际履行,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刘宪明未按其承诺的期限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返还借款。借款时刘宪明与单玲系夫妻关系,刘宪明、单玲至今未向唐建忠返还借款,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单玲负有共同返还借款的义务,故唐建忠要求刘宪明、单玲给付欠款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单玲主张刘宪明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刘宪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宪明、单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建忠借款七万五千元。如果被告刘宪明、单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三十八元(原告唐建忠已预交),由被告刘宪明、单玲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泰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