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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朱士支,袁顺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险公司,朱某,袁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原审被告袁某上诉人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原审被告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并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险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汪家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腾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