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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立一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立一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法定代表人章有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大道与纬五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太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25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2012年被告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百瑞特照明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驻马店市百瑞特照明有限公司钢结构房屋工程项目的《钢结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证明被告是此工程的承建商,工程的施工地点是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原告诉称向驻马店市百瑞特照明有限公司钢结构房屋工程工地供应了商品砼,后因施工单位正泰公司拖欠原告货款而酿成纠纷来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未对合同产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处理。本案的交货地点,即合同的履行地在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根据地域管辖的划分,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发生的民事纠纷属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商品砼的合同相对方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系驻马店市百瑞特照明有限公司钢结构房屋工程项目的承建商,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驻马店市百瑞特照明有限公司钢结构房屋工程工地供应商品砼,该钢结构房屋工程项目所在地在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驿城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卫国审 判 员  王巧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永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