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五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甲,牛某某,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邢东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邢台市。因本案,2013年5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希田,系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邢台市。因本案,2013年5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莎莎、郝培懿,系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牛某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邢台市。因本案,2013年5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匡蕊,系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邢台市。因本案,2013年5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保全,系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司机,住邢台市。因本案,2013年5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帅,系邢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2013)第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牛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董贵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希田,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莎莎、郝培懿,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匡蕊,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郭保全,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牛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在邢台市桥东区车站南街租乘李某乙的出租车时发生争执,后五被告人对李某乙进行殴打。李某乙回家后被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乙死于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外伤疼痛刺激、精神紧张、情绪激动可为诱因)。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公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五被告人共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0元。且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牛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某丙、陈某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通话清单,出租车发票,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抓获证明,证明,光盘六张,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牛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殴打被害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牛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牛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英其审判员 曹永平审判员 魏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