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商辖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花建松与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建松,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商辖初字第0004号原告花建松。委托代理人汪海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如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建松与被告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指定交付地点不在淮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淮安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19款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其中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交货方式为代办运输,货物发运地就是原告的仓库,所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那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申请淮安楚州区(现更名为淮安区)有关部门进行解决”。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具有司法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所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八条中规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申请淮安楚州区有关部门进行解决,该规定没有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被告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振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