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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9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魏晓军与李建军、康全勇、刘春亮、魏雪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军,李建军,康全勇,刘春亮,魏雪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981-2号申请执行人魏晓军。被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康全勇。被执行人刘春亮。被执行人魏雪奎。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军、康全勇、刘春亮、魏雪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704号商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权利转让给魏晓军,魏晓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康全勇名下的别克昂克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